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722民初2952号
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书记员 吴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