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11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
法定代表人:王洪兴,总经理。
***申请执行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民终1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给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工资13589.22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工资73953.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年度绩效工资42259.2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未体年休假工资6466.2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工资13589.22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工资73953.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年度绩效工资42259.2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未体年休假工资6466.2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