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6民初2558号之一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赵勇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赵勇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强
书记员 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