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6民初2558号
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赵勇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F×××××)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赵勇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 若申请人需续行查封,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若未提交书面申请或逾期提交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预交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强
书记员 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