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

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6民初2559号
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682699946N。
法定代表人:胡绍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682699946N。
法定代表人:艾全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9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9日,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金额共计59000元。截止2020年3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9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9日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货物名称为箱式变电站两台,总价款59000元,货物已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11月12日由被告签收。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与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为以上两份买卖合同提供担保。2018年11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未支付货款49000元,原告多次索款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电气设备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且**为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故襄阳金顿公司要求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答辩、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9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保全费510元,共计998元,由被告湖北瑞信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