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2296号之一
原告金顿电气公司诉被告红星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与其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顿电气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为92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金顿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