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

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2296号之一
原告金顿电气公司诉被告红星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与其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顿电气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为92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金顿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