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鄂0606执108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少伟
书记员 孟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