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

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号**栋。 本院在执行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8)鄂060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2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了网络查控,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确切下落,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也无任何履行能力。并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