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号**栋。
本院在执行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8)鄂060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2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了网络查控,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确切下落,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也无任何履行能力。并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