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6民初7028号
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269994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