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顿电气有限公司

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606民初1643号 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68269994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货物名称为箱变一台,共110000元,此货已于2017年11月15日由被告签收,合同约定全款发货,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货物名称为箱变一台,价款110000元,约定全款发货,货物已于2017年11月15日由被告签收。被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9900元,2017年11月20日原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2017年11月23向原告支付货款10100元,共计70000元,剩余4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款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与**因买卖电气设备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经双方对账后,**确认尚欠襄阳金顿公司货款40000元,故襄阳金顿公司要求**支付所欠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襄阳金顿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 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