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006号
原告:***,女,200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389号(北京路西侧、广州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8979634F。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亦农,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市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