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1159Y。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富民县环城西路农业银行**。
被执行人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06925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武成商业步行街****。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依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协32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444144元及利息,执行费26841。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0元,无车辆。我院于2019年5月6日对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人民中路168-178号南楼(房产证号为2002302**)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随即提出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过程中,在我院人员及申请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人员在场下,到查封房屋地址查看查封物。在对照的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图纸仍未找到我院的查封房屋。现申请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暂缓评估拍卖该查封房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伍佰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执1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