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

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富民县教育局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监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天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民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民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富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富执字第135号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富民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富民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民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富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