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

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富民县第一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富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所作(2015)富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存款状况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富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唐晨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