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4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永南大街。注册号:530124100005359。组织机构代码;21684115-9。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住所:富民县永定街道文昌路*号。事业单位法人证号:153012400005;组织机构代码43147025-8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系富民县。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依据(2015)富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78877元及利息8118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15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富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伊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