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19538号
原告:广州桑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31号G1栋3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广州桑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
经查,本院依法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于2022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等诉讼法律文书,但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且,原告以本案变更诉求、需要重新起诉为由,于2022年7月12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桑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