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16财保340号之三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83937.46元或价值相当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预查封房亮已购买商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座落于莱芜高新区××街××号××幢××单元××室不动产一处(预售合同号:YS0064263)。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冯立柏
书记员 吴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