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456号
原告: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39号自贸时代广场2号楼4层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6837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工业园(顺泰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569174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闽京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