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5089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龙潭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以南大崮山路以西/div>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告: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村/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告:**年,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以上十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商银行)与被告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誉鹿公司)、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顺泰公司)、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嘉德公司)、**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芜誉鹿公司、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公司、**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莱芜誉鹿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752.0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公司、**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莱芜誉鹿公司、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公司、**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莱芜誉鹿公司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8年莱商行YYBYYS流贷字第BZ2018070503号),合同约定由莱芜誉鹿公司向我行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0月5日),借款年利率为7.395%。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公司、**年、***、***、***、**、***、**、***、**、***、***、***、***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向莱芜誉鹿公司发放了借款本金140万元。莱芜誉鹿公司自2018年10月5日起拖欠我行利息,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公司、**年、***、***、***、**、***、**、***、**、***、***、***、***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20年9月23日,共欠我行本息1131954.23元。依据《借款合同》第二十条第7**约定,我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维护我行的合法债权,***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裁判,支持我行的诉讼请求。
莱芜誉鹿公司、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公司、**年、***、***、***、**、***、**、***、**、***、***、***、***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5日,莱芜誉鹿公司与莱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莱芜誉鹿公司从莱商银行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0月5日,借款用途为购买钢材。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395%,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对借款人逾期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后按季(短期贷款按月)计收复利。
2018年7月5日,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与莱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莱芜誉鹿公司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在莱商银行处办理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700万。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7月5日,莱芜嘉德公司与莱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莱芜誉鹿公司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在莱商银行处办理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1300万。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7月5日,**年、***、***、***、**、***、**、***、**、***、***、***、***与莱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莱芜誉鹿公司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在莱商银行处办理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300万。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7月5日,莱商银行向莱芜誉鹿公司发放贷款140万元。贷款发放后,莱芜誉鹿公司共计偿还借款本金399247.91元,已偿还完毕借款期限内利息。截至2020年9月24日,莱芜誉鹿公司尚欠莱商银行借款本金1000752.09元及逾期利息、复利。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莱芜誉鹿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1000752.09元及逾期利息、复利,莱商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请求判令莱芜誉鹿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752.09元及逾期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莱芜嘉德公司、**年、***、***、***、**、***、**、***、**、***、***、***、***的保证责任问题。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对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莱商银行要求莱芜顺泰公司、泰安正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主债务的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莱芜嘉德公司对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莱商银行要求莱芜嘉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主债务的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0万元为限。案涉主债权本金为1000752.09元,未超过最高额主债权本金1300万元,故莱商银行要求**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莱商银行有权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莱商银行要求莱芜誉鹿公司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产生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莱商银行要求莱芜誉鹿公司等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支持。莱芜誉鹿公司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负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752.09元及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自2018年10月6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主债务的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主债务的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300万元为限;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年、***、***、***、**、***、**、***、**、***、***、***、***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案件受理费6904元,由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正大油脂有限公司、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