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年,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洗衣店,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10号沿街楼。
经营者:***。
被执行人: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以南大崮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400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济南市第二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