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恢270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系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大仲字第750号仲裁书,该仲裁书裁决:(一)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二)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三)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317元。
在执行过程中,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将执行款汇入本院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春柳支行账户,现已扣划至本案执行款账户内。依仲裁书本案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由于双方对裁决书中有关“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理解出现争议,均主张对方未尽履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至今未能执行完结。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和解工作,但当事双方对自已应履行行为的标准、对象、范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还通过向仲裁庭发函及当面向仲裁员问询、到庄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征询意见等方式,仍不能确定在办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中,当事人个自应履行行为的标准、对象、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
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