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大连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丰汇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系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大仲字第750号仲裁书,该仲裁书第(一)、(二)项裁决: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仲裁第(三)项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131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已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春柳支行账户并被依法冻结。因该仲裁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但本案申请执行人在(2017)辽02执恢270号执行案件中,至今未能履行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并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义务,故本案的被执行人提出中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惩罚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大仲字第750号仲裁裁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