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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丽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828民初12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