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828民初12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