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082号之二
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04831396。
法定代表人:刘奉菊,经理。
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前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567238371。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经理。
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5民初1082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本案依法对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进行查封,现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已撤诉,依法对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