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082号
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04831396。
法定代表人:刘奉菊,经理。
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前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567238371。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