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160号
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04831396。
法定代表人:刘奉菊,经理。
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前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567238371。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淄博盛文经贸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