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489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前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4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 判 员 刘海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申祖
书 记 员 尹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