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98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前**前曹工业园。
原告***与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