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98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前**前曹工业园。 原告***与被告德州福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