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4003号之一
原告:***,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刚、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被告**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既无证据证明被告**刚与其签订过书面合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向被告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过货物,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尚未确定。据此,原告向被告**刚主张货款没有事实依据,而其向被告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货款,在是否应当支付货款的基本事实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应向大连天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主***应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刚的住所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刚以本案案件事实尚未确定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被告**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凌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