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4198号之一
原告: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街道乐甲社区乐甲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辽宁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控股创服医疗技术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二段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兵,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虹,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韵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创服医疗技术成都有限公司、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因被告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698元,已收取11,349元,退还原告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674.5元。
审判员 孙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