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睛明街12号-1号。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7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2020)黑07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登记在***(**妻子)名下辽宁省大连市××区长江路×号×层×号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已执行债权68311.02元,未执行债权817788.4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天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