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执异6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1出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晴明街****。 第三人:**,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div> 第三人:***,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铁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木材款873,563.50元,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支付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6.00元,由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系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资金**为1800万元、***为200万元。第三人**、***未缴纳出资资金。 本院认为:第三人**、***系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应如实缴纳出资资金。未如实缴纳,应在未缴纳出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被执行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资金范围内对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金额、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