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7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前进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审被告: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晴明街12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781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属于销售合同纠纷,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不是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故本案应由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与**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与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转账支票是**自己承包的工程款不是货款;本案应将**作为被告;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不是本案诉讼主体,综上,本案管辖及诉讼主体有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起诉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依照购销合同给付材料款引发的管辖权异议。***在起诉中主张其为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工公司建设的香洲**工地提供建筑木方和建筑模板,并与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业务经理**签订《销售合同》。***向法院提交其与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三方协议》,并提供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工公司为其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主张涉诉购销合同款项系由该分公司认可并进行部分偿还。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诉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供货方户口所在地法院即铁力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以涉诉销售合同中协议管辖约定有效为由裁定驳回大连开拓建设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邵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