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正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水务局、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383号 原告: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北一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水务局,住所地:淄川区城里大街502号。 法定代表人:**农,局长。 被告: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东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水务局、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山东**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玲 代理书记员  李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