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正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城里大街503号。
法定代表人:**农,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淄川区水务局、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