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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3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1994)张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博兴县曹王水利站,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 被执行人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本院在执行博兴县曹王水利站诉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尚有65994.0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4)张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