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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荆家镇前刘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桓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荆家镇前刘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桓台县总工会。 桓台县荆家镇前刘建筑安装公司与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桓台县总工会工程款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1998)桓果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桓台县总工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荆家镇前刘建筑安装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1998)桓果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