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1394号
原告:张培义,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昆明市水利水电机械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东路延长线王大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313629270。
被告:**,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义诉被告昆明市水利水电机械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培义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市水利水电机械工程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培义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培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张培义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矣丽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