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与鑫塔智能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2332号
原告: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61294432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88号146#。
法定代表人:吴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鑫塔智能科技(宁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7516095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河头路65号2幢316室。
原告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塔智能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诉前调解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庾泳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