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4民初1970号
原告:合水县兴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水县***苑小区10号楼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西侧朔州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丽景家园B4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分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北区水岸绿苑第21号B区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合水县兴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合水县兴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合水县兴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县兴事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31元,由合水县兴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