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4民初1604号
原告:江西豪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89号华东装潢建材城18号楼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4324797XD。
法定代表人:胡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995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豪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豪格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