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28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7日生,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682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