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代启植、某某、包继全、贺红鹏844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3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代启植,男,1956年05月1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919560513001X,住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龙颈路8号。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1月2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0203196401211810,住六枝特区木岗镇戛陇塘村十一组。申请执行人:包继全,男,1963年03月1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5196303194018,住贵州省织金县少普乡白泥坝村上百泥组。申请执行人:贺红鹏,男,1974年12月0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2501197412010838,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格凸河路德胜花园2栋3单元501号。
被执行人: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代启植、***、包继全、贺红鹏根据已经生效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费322元,执行费800元,以上共计6112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112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扣押、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三、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法定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处置冻结、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