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民初2718号
原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99584。
法定代表人:王卫球,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3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3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