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保491号
申请人:中科建(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中路6-1号303-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DXFY37。
法定代表人:秦海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周楠,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延安路二段36号4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14YDP1Y。
负责人:刘风娟。
被申请人: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96-5号3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74506。
法定代表人:张典。
中科建(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科建(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网络查询并冻结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等值房屋、车辆。申请人中科建(大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等值房屋、车辆(以500万元为限。财产线索: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44,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75×××96,无其他财产线索,以法院网络查控反馈结果为主)。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隐匿、毁损。被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如需续行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柏君
书 记 员 娄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