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96-5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祃树营,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培堃,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东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祃树营,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程培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本院核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84元,其中859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康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