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96-5号318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祃树营,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3号-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辽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816052.32元,并以未按期给付的工程款(参照原告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明细表及逾期支付工程违约金计算明细)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告利率上浮30%计算给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二、被告**对被告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816052.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案涉工程4#-11#、20#、21#、23#-26#、D2#、D3#、D6#楼竣工档案。”
本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23日,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
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息红利、理财、不动产情况。
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管理账户情况。
202年6月28日,本院通过大连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B9××**车辆一辆,但未能查控。
2022年8月19日,本院委托辽宁中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层××号××号××层××+006号2处房产进行评估。
2022年8月19日,本院委托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持有的大连众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中汇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大连中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
2022年11月25日,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2022年11月25日,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个人收入生活居住情况。
2022年12月1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华夏银行(账号11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43.82元、位于华夏银行(账号11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57.90元、位于储蓄银行(账号60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91.48元、民生银行(账号5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85.36元、华夏银行(账号52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9.99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共计77018.55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2年12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过程及执行措施的运用,本院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被执行人的房产有异议为所有权之争,暂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大连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