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4民初1848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地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宝钱公路3885号8幢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情,女,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地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地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地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9月5日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地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情和**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时间2023年2月28日
仲裁案号***仲(2023)办字第701号
申诉请求地空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36,000元。
仲裁裁决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1.地空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的工资差额36,000元;2.地空公司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答辩意见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张的劳动报酬性质实为年终奖金,根据《年终奖管理规定》,发放范围系当年度12月31日在册职工,***于2022年8月底离职,不属于发放范围。
查明事实***于2020年9月23日进入地空公司从事项目机电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自2020年9月23日起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500元。实际工资单载明,***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工资8,400元,另有其他各类补贴。***于2022年7月25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最后工作至2022年8月31日。
地空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计发***2020年度奖金6,84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205.20元,实发6,634.80元;地空公司于2021年6月4日计发***2020年度奖金7,920元,按照工资薪金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237.60元,实发7,682.40元;地空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计发***2021年度奖金36,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1,080元,实发34,920元;地空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计发***2021年度奖金18,000元,按照劳务报酬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2,880元,实发15,120元。
本院认为,根据***的工资单、完税证明所载结合之前相同类型款项的发放周期,***诉称主张的款项性质应为2022年度年终奖金。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金的发放拥有自主管理权。但用人单位应当就所制定的计发标准、考核方式、发放时间等一系列规则与劳动者进行事先的告知和释明,以保障劳动者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收入损失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中,地空公司提供的《年终奖管理规定》既未见经过民主程序,又未见存在具体的业绩考核办法,亦未见在争议发生前已有效送达***,故本院不予确认其客观真实性。则依据之前的发放惯例,年终奖金系***在工资之外定期定额的收入,无须经过考核确定,也不受到离职时间的限制,且应在2023年年中计发完毕。故地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本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年终奖金基数标准为54,000元;考虑到***的离职时间以及受疫情封控影响的实际工作时间,本院酌情支持税前金额27,000元。
***另主张利息损失,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地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度年终奖金27,000元(税前);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 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