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03民初3378号
原告远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景观有限公司、江门市润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远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珊
人民陪审员 吕少兰
人民陪审员 陈彩萍
法官 助理 陈怡杏
书 记 员 王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