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重庆朗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731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光前大厦A栋502。
法定代表人:李秀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朗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北泉路143号-4。
法定代表人:杨柱。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11房。
法定代表人:张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第三人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朗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34.8元,财产保全费4154.8,均由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华金
书 记 员  孔思敏